記者道德:負責任資訊的基本原則

了解記者道德的基礎以及道德和負責任的信息的重要性。 在 Innovando News 的這一頁上,我們探討了新聞業的關鍵原則和良好實踐,確保尊重​​公民的誠信和權利的高質量信息。

Innovando.News 遵守並尊重新聞道德

Innovando.News 是由 Innovando GmbH 出版的報紙,Innovando GmbH 是一家根據瑞士法律在內阿彭策爾州商業登記處註冊的有限公司,完全遵守記者職業道德。

什麼是職業道德?為什麼它對媒體很重要?

在道德哲學中,道義論倫理學或道義論(來自希臘語:δέον,“義務、責任”加上λόγος,“研究”)是規範性倫理理論,根據該理論,行為的道德性應該基於根據一套規則和原則該行為本身是對還是錯,而不是基於該行為的後果。

有時義務論被描述為責任、義務或規則的倫理。 義務論倫理學通常與結果主義、美德倫理學和實用主義倫理學形成對比。 在這個術語中,行動比後果更重要。

CD Broad 在他 1930 年出版的《倫理理論的五種類型》一書中首次使用“道義論”一詞來描述當前的專家定義。

該術語的較早使用可以追溯到傑里米·邊沁 (Jeremy Bentham),他在 1816 年之前創造了該術語,作為獨裁倫理學或審查倫理學(即判斷倫理學)的同義詞。

該術語更一般的含義在法語中得到保留,特別是在職業道德背景下的術語“Code de Déontologie”(“道德準則”)中。

根據所考慮的義務論倫理體系,道德義務可能源自外部或內部來源,例如宇宙固有的一套規則(道德自然主義)、宗教法或一套個人或文化價值觀​​(所有這些都可能與個人意願相衝突)。

道義論主要用於政府,允許生活在其權力之下的人們尊重為民眾制定的一套特定規則。

什麼是瑞士新聞理事會,它是如何誕生的以及如何運作?

瑞士新聞協會(今天的 Impressum)於 1969 年 XNUMX 月開始製定新聞工作的“榮譽準則”。

該初步決定已於1968年作出,旨在促進新聞界自律。

在接下來的幾年裡,該守則的起草受到了地區記者協會的嚴格關注。 1970年,代表大會決定否決該法案,但遇到了挫折。

爭議的起因是關於是否納入“知情權”的爭論,代表們認為,“知情權”不應該由職業道德來規範,而應該由立法者來規範。

對於道德準則應涵蓋何種關係的問題也存在反對意見。

日內瓦分會的動議獲得了勝利,根據該動議,案文不僅需要“嚴重警告”,而且還需要“生動的警告”。

17 年 1972 月 XNUMX 日《記者義務和權利宣言》

在瑞士,《記者義務和權利宣言》的第一版最終於 17 年 1972 月 XNUMX 日獲得通過。

磋商的結果特別明確,62票贊成,7票反對。

“榮譽守則”因此成為“新聞守則”。 同日,瑞士新聞協會代表決定宣布《新聞守則》成為章程的組成部分,並成立新聞委員會來判斷和確定違反《新聞守則》的行為。

隨後,包括《新蘇黎世報》在內的多家瑞士媒體在各自的版本中刊登了《新聞守則》的全文。

1977年,瑞士新聞委員會成立。

2000年初,總編輯會議、瑞士媒體專業人士聯盟和喜劇聯盟與新聞評議會合併,成立瑞士新聞評議會基金會,作為新聞評議會的讚助者。

自 2008 年 XNUMX 月起,出版商協會和 SRG 也參與了此項贊助。

權利、義務和職能。 報紙的含義及其如何影響行為

前提

知情權、自由表達意見和批評權是一項基本人權。

記者的義務和權利建立在公眾了解事實和觀點的權利之上。

記者對公眾的責任高於任何其他責任,特別是那些將他與雇主或國家機構聯繫在一起的責任。

記者自願承諾遵守以下義務聲明中規定的行為規則。

為了獨立履行其職責並符合其所要求的質量標準,記者必須能夠依靠適合其職業的一般條件。 此保證在下面的權利聲明中規定。

名副其實的記者認為,忠實遵守《義務宣言》中規定的基本規則是他的責任。 此外,在其職業活動中,在尊重各國法律的同時,他僅通過新聞評議會或其他合法就職業道德問題發表意見的機構接受其他記者的判斷。 在這一領域,它不接受國家或其他組織的任何干涉。 報紙至少發表報評會對其立場的簡短摘要的行為被視為遵守公平義務。

職責宣言

記者在收集、選擇、編譯、解釋和評論信息時,尊重公平的一般原則,公平對待信息來源、接觸的人和公眾。 記者特別指出:

它尋求真相並尊重公眾的知情權,無論可能導致什麼後果。

捍衛信息自由和相關權利、評論和批評自由、職業獨立和尊嚴。

他僅傳播已知來源的信息、文件、圖像或錄音。 它不遺漏信息或重要信息; 不歪曲文本、文件、圖像、聲音或他人表達的觀點; 公開指定此類未經證實的新聞和圖像或聲音的蒙太奇。

它不使用不公平的方法來獲取信息、照片、音頻、視頻或書面文件。 它不會改變或允許以偽造原件為目的而改變照片。 放棄任何形式的抄襲。

糾正任何一旦傳播就被證明全部或部分嚴重不准確的信息。

它保護專業秘密,不會洩露秘密收到的信息的來源。

當公共利益沒有其他要求時,尊重人們的私生活; 省略了匿名且具體不合理的指控

尊重人的尊嚴,放棄文本、圖像或聲音文件中的歧視性引用。 應避免與種族或國籍、宗教、性別或性習慣、疾病以及身體或精神虛弱狀態有關的歧視。 在使用與戰爭、恐怖行為、不幸或災難有關的文本、圖像或聲音文件時,請尊重受害者及其親近者的痛苦所造成的考慮限制。

它不接受可能限制其專業獨立性和個人意見表達的優勢或承諾。

避免一切形式的廣告,不接受廣告商的條件。

它僅接受其編輯人員負責人的新聞指示,前提是這些指示不與本宣言相衝突。

權利宣言

以下權利被認為是記者為了履行其所承擔的職責而必須能夠依靠的最低權利:

  • 有權自由獲取所有信息來源並自由調查一切符合公共利益的事情。 對於公共或私人事實的保密,只能在例外情況下反對,並在具體情況下明確解釋理由。
  • 有權在不偏見的情況下拒絕開展違背專業標准或違背良心的活動,特別是必須表達意見的權利。
  • 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您所在信息機構編輯方針的指令或乾擾。 在僱用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將此編輯內容傳達給他。 單方面改變或撤銷編輯政策是非法的,並構成違約。
  • 了解雇主的財產交易的權利。 作為編委會成員,在做出任何影響公司進展的重要決定之前,必須及時告知並徵求他的意見。 在做出任何對編輯委員會的組成或組織產生影響的最終決定之前,尤其必須諮詢編輯委員會成員。
  • 獲得充分專業培訓和更新的權利。
  • 集體協議中明確規定的工作條件權。 集體協議必須規定記者為專業組織開展的活動不會造成任何偏見。
  • 享有個人僱傭合同的權利,該合同保證其物質和精神安全,並有權獲得與其所履行的職能、所承擔的責任和社會地位相適應的報酬,例如確保其經濟獨立。

本宣言經“瑞士新聞理事會”基金會董事會於21年1999月5日成立的會議上批准,並於2008年XNUMX月XNUMX日經董事會修訂。

關於瑞士記者義務和權利宣言的議定書說明

協議註釋的一般性/目的

通過加入“瑞士新聞理事會”基金會作為簽約協會,Schweizer Presse / Presse Suisse / Swiss Press 和 SRG SSR Idée Suisse 承認新聞理事會是大眾媒體編輯部分的自我監管機構。

以下議定書說明建立了監管框架,在該框架內,《記者義務和權利宣言》中包含的義務論規範被他們認為是對整個媒體道德和質量話語的必要貢獻。

議定書註釋旨在澄清“聲明”的範圍,因為它們涉及本守則歷史上出現的有爭議和/或不明確的條款。

這些澄清考慮了報評會的做法。

適用領域及規範性

《宣言》義務論規範性條款的適用對像是在公共和期刊性質的新聞媒體中工作、研究或處理信息的職業記者。

出版商和製片人承認這些規定所賦予的責任。

《宣言》本質上是一份道德文件。

其中包含的規範具有義務論約束力,但與法律規範不同,它們在法律層面上不具有執行力,即使所使用的術語有時反映了法律類型的語言。

Schweizer Presse/Presse Suisse/Swiss Press 或 SRG SSR 的致謝應從這個意義上理解。

隨後的協議註釋規定了這種認可的限制。

從《聲明》中既不能推斷出勞動法的主張,也不能推斷出對個人合同的直接影響。

締約方同意,實現《宣言》中所載媒體質量標準的前提是誠實商定且適合社會的工作條件、高水平的初始和持續培訓以及充足的編輯基礎設施。

但不允許從《權利宣言》中推導出這方面的法律義務。

序言 / 3. 段落

“記者對公眾的責任高於任何其他責任,特別是那些將他與雇主或國家機構聯繫在一起的責任”。

第三段序言強調了“記者對公共領域的責任”這一理想的優先事項。

該聲明與聯邦憲法中包含的溝通規則相一致。 然而,它並不影響工作安排內的管轄權結構,也不優於與此相關的判例,但對出於良心原因的抵抗案件有保留,涉及接受相對人的管轄權。司法後果。

《職責宣言》/第 11 號

(記者)僅接受其編輯人員的授權管理人員的新聞指示,前提是這些指示不與本聲明相衝突。

編輯部按照報紙的路線,自主決定編輯部分的內容。 由導演或製片人簽署的商業通訊除外。

出版商或製造商的個人編輯指示是非法的。 如果出版商或製片人屬於編輯人員,他們將被視為記者,因此將受到“免責聲明”的約束。

編輯委員會的自由以及與公司商業利益的分離必須通過規定各自權限的法規來確保。

“責任聲明”/最後一段

“名副其實的記者認為,忠實遵守《義務宣言》中描述的基本規則是他的責任。 此外,在其職業活動中,在尊重各國法律的同時,他僅通過新聞評議會或其他合法就職業道德問題發表意見的機構接受其他記者的判斷。 在這一領域,它不接受國家或其他組織的任何干涉”。

“責任宣言”的最後一段將移至序言末尾。 職業道德並不能使記者凌駕於法律之上,也不能使他免受民主和司法上合法的法院或當局的干預。

“權利宣言”/字母c(編輯政策的改變)

“[記者]有權拒絕任何違反其所工作的信息機構編輯方針的指令或乾預。 在僱用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將此編輯內容傳達給他。 單方面修改或撤銷編輯政策是非法的,並構成違約”。

雙方建議以書面形式製定公司的編輯政策,因為它是編輯人員活動的重要基礎。

該行的修改是允許的,但它可能會破壞進行編輯工作的一個重要條件(良心條款)。 社會合作夥伴、公司和/或個人合同簽署人之間必須達成協議。

“權利聲明”/字母d(參與權)

[記者]了解其雇主的財產關係的權利。 作為編輯團隊的一員,在做出任何影響公司進展的重要決策之前,必須及時得到通知和諮詢。 在做出任何對編輯委員會的組成或組織產生影響的最終決定之前,尤其必須諮詢編輯委員會成員。

為了使所有權關係在道德上透明,各方建議媒體公司在招聘時告知其合作者,並隨後告知他們重要的變化,特別是有關所有權結構的變化。

根據《CO》第 330b 條、《CO》第 333g 條和《參與法》第 10 條,各方重申公司內部重要決策之前進行協商的原則。 當決策對員工有直接影響時,編輯委員會的表達權尤其明顯。

“權利聲明”/字母f(集體協議)

[記者] 集體協議中明確規定了工作條件的權利。 集體協議必須規定記者為專業組織開展的活動不會造成任何偏見。

雙方都承認社會夥伴關係的原則,因為談判不僅僅是個人的。 出版商和 SRG SSR 尊重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

記者不能通過向報評會提出投訴來要求達成集體談判協議。 相反,如果工作條件直接導致他們犯下道德不當行為,他們可以選擇向新聞評議會提出上訴。

指令 1.1 – 尊重事實

尋找真理是信息的基礎。 它涉及仔細檢查可訪問和可用的數據、尊重文檔(文本、聲音、圖像)的完整性、驗證和糾正錯誤。 這些方面在下面的《宣言》第 3、4 和 5 條中予以考慮。

指令 2.1 – 信息自由

信息自由是探求真理最重要的條件。 每個記者都有責任以個人和集體的方式捍衛這一原則。 對這種自由的保護受到《宣言》第6、8、10和11條的保護。

指令 2.2 – 意見多元化

意見多元化有助於捍衛信息自由。 在媒體壟斷的情況下,保證多元化是必要的。

指令 2.3 – 事實和評論之間的區別

記者必須讓公眾能夠區分事實和對事實本身的評價或評論。

指令 2.4 – 公共職能

一般來說,從事新聞職業與承擔公共職能是不相容的。 然而,這種不相容性並不是絕對的:特殊情況可能會證明記者的政治承諾是合理的。 在這種情況下,兩個區域必須分開,並且必須告知公眾。 利益衝突損害媒體的聲譽和職業尊嚴。 該規則以此類推適用於直接或間接干擾新聞職業活動的私人承諾。

指令 2.5 – 獨家合同

與線人簽訂的獨家合同不得涉及對公共信息或公眾輿論形成具有顯著重要性的情況或事件。 當他們決定形成壟斷局面時,例如阻止其他機構獲取信息,就會損害新聞自由。

指令 3.1 – 信息來源

記者的首要職責是查明信息來源並核實其真實性。 為了公眾的利益,通常需要提及來源。 當需要了解新聞時,提及是必不可少的,但出於保密的主要利益的情況除外。

指令 3.2 – 新聞稿

來自當局、政黨、協會、公司或其他利益團體的通訊必須明確註明。

指令 3.3 – 檔案文件

檔案文件必須明確標記,如有必要,還應註明首次出版日期。 還應評估指定人員是否始終處於相同情況以及他的同意是否也適用於新出版物。

指令 3.4 – 插圖

公眾必須能夠區分具有像徵價值的插圖或拍攝序列,即展示與特定信息的主題、人物或背景沒有直接關係的人物或情況。 因此,它們必須被標記並與直接記錄服務所涵蓋情況的圖像清楚地區分。

指令 3.5 – 虛構序列和重建

演員扮演被報導的真人角色的電視圖像或序列必須明確標記。

指令 3.6 – 裝配

照片或圖像的蒙太奇的合理性在於它們有助於解釋事實、說明假設、保持批判距離或包含諷刺元素。 無論如何,它們都必須如此報告,以避免任何混淆的風險。

指令 3.7 – 調查

通過向公眾傳達調查結果,媒體必須讓公眾評估其重要性。 至少應該明確被調查的人數、代表性、誤差範圍、調查日期以及由誰推動的。 從文本中應該可以清楚地看出提出了什麼類型的問題。 禁止在選舉或普選前公佈民意調查與信息自由不相容。

指令 3.8 – 在發生嚴重指控時發表意見的權利*

基於公平原則,了解參與者的不同觀點是記者職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果指控嚴重,記者有責任根據“audiatur et altera pars”原則,為有關人員提供表達觀點的機會。 如果指控涉及嚴重不當行為或可能嚴重損害某人的聲譽,則該指控被視為嚴重。

必須向受到嚴重指控的人詳細告知擬發表的針對他們的批評; 他們還必須有足夠的時間才能採取立場。

從數量上來說,這種立場不一定需要給予與它相關的批評同樣的空間。 然而,必須在整篇文章中公平地報導這一點。 如果相關方不希望表明立場,則應在文本中註明。

指令 3.9 – 傾聽; 例外*

特殊情況下,聽被批評的部分可以省略:

嚴重指控是否基於公開的官方來源(例如法院裁決)。

如果指控和相關立場聲明已經發布。 在這種情況下,先前的立場聲明也必須與指控一起報告。

如果壓倒性的公共利益證明其合理性。

指令 4.1 – 隱藏身份

為了獲取打算披露的信息、照片、音頻、視頻或書面文件而偽裝記者身份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指令 4.2 – 公平檢索

儘管有指令 4.1 的規定,但當所收集數據的發布或傳播具有壓倒性的公共利益並且沒有其他方式獲取該數據時,允許進行謹慎搜查。 當拍攝可能危及記者或完全扭曲被拍攝者的行為時,如果存在壓倒性的公共利益,它們也是被允許的。 必須特別注意保護恰好在事件現場的個人的人格。 無論如何,在這些特殊情況下,當記者被要求採取不公平的方法獲取信息時,記者有權出於良心拒絕。

指令 4.3 – 付費線人

向線人付費超出了行業規則,通常是不可接受的,因為這可能會扭曲內容,而不僅僅是信息的自由流動。 公共利益高於一切的情況除外。 我們不允許向參與法律訴訟的人員購買信息或圖像。 公共利益壓倒一切的情況仍然是一個例外,並且在某種程度上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獲得信息。

指令 4.4 – 禁運

當涉及未來信息(例如尚未發表的演講)或旨在保護合法利益免受過早出版的影響時,必須遵守禁運(包括暫時禁止發布新聞或文件)。 不允許出於廣告目的而臨時禁止發布。 當編輯團隊認為封鎖不合理時,應告知申請人其發表新聞或文件的意圖,以便其向其他媒體報導。

指令 4.5 – 面談

面試基於兩方之間的協議,並由雙方確定規則。 如果有先決條件(例如,禁止提出某些問題),則必須在發布或傳播時告知公眾。 原則上,採訪必須獲得授權。 未經採訪對像明確同意,記者不得將談話轉為採訪。

授權發表時,受訪者不得對錄製文本進行實質性修改(例如修改其含義、刪除或添加問題); 但是,它可以糾正明顯的錯誤。 即使採訪內容大大縮短,受訪者也必須能夠在摘要文本中識別出他的陳述。 如果存在分歧,記者有權放棄發表或對所發生的事情提供透明度。 當就更正的文本達成一致時,就無法返回到以前的版本。

指令 4.6 – 信息訪談

記者必須告知對話者他打算如何使用在簡單的信息採訪中收集到的信息。 面試時所說的話可以詳細說明,也可以縮寫,只要不歪曲意思即可。 接受采訪的人必須知道,他可以保留授權記者打算發表的言論文本的權利。

指令 4.7 – 剽竊

抄襲是指純粹、簡單地複制同事或其他媒體發布的新聞、澄清、評論、分析或任何其他信息,而不註明來源。 因此,這是對同事的不忠誠行為。

指令 5.1 – 糾正義務

整頓是為真理服務。 記者立即自發糾正其所提供的不正確信息。 更正義務涉及的是事實,而不是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作出的判斷。

指令 5.2 – 讀者來信和在線評論

道德規則也適用於讀者的來信和在線評論。 本節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的空間。 只有在明顯違反《記者義務和權利宣言》的情況下,編輯人員才能介入。

當編輯人員在該部分的開頭指定了在這種意義上進行干預的權利時,信件和在線評論可以被修改和縮短。 透明度要求明確這一編輯權。 要求完整髮表的信件和在線評論不能被縮寫:要么原樣發表,要么被拒絕。

指令 5.3 – 簽署讀者來信和在線評論

原則上信件和網上評論必須簽名。 它們只能在特殊情況下匿名發布,例如為了保護值得保護的利益(隱私、來源保護)。

在基於即時自發反應的論壇中,如果編輯人員事先檢查評論並驗證其不包含任何侵犯名譽或歧視性的評論,則可以放棄作者的身份識別。

指令 6.1 – 編輯保密

維護編輯保密的職業義務比法律承認記者不出庭作證的範圍更廣泛。 編輯保密可以保護材料來源(筆記、地址、錄音或錄像)並保護線人,只要他們同意在不公開其身份的情況下與記者溝通。

指令 6.2 – 例外情況

無論法律規定限制其不作證權利的例外情況,記者始終需要權衡公眾的信息權和任何其他值得保護的利益。 權重必須盡可能在做出尊重消息來源保密性的承諾之前而不是之後進行。 在極端情況下,記者也無需遵守這一承諾:特別是當他意識到特別嚴重的犯罪(或其迫在眉睫)或對國家內部和外部安全的攻擊時。

指令 7.1 – 保護私人領域

每個人,包括名人,都有權保護自己的隱私。 未經利害關係方同意,記者不得在私人領域進行錄音或錄像(這是出於對言論和肖像權的尊重)。 在私人領域,也應避免任何滋擾,例如潛入房屋、追捕、監視、電話騷擾等。

未經本人同意,只有在圖像中沒有特別突出的情況下,才可以在公共場所對其進行拍照或拍攝。 在公共活動中,如果出於公共利益,可以改為以圖像和聲音進行報導。

指令 7.2 – 識別

記者總是將公眾的知情權和人民的權利與對私人領域的保護進行比較。 允許提及該人的姓名和/或身份:

  • 如果就服務的主題而言,該人公開露面或以其他方式同意公開;
  • 如果該人為公眾輿論所熟知,並且該服務涉及此條件;
  • 如果他在國家或社會擔任政治職務或領導職務,並且服務涉及此條件;
  • 如果有必要提及該名稱以避免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誤解;
  • 如果出於壓倒一切的公共利益而提及姓名或身份。
  • 如果保護個人隱私的利益大於公眾識別身份的利益,記者將放棄向陌生人或不屬於家庭或社會或專業背景的人公開姓名和其他跡象,因此只能由媒體告知。

指令 7.3 – 兒童

兒童,即使是名人或媒體關注焦點的兒童,也需要特殊保護。 在涉及兒童的暴力行為(無論是受害者、施暴者還是證人)的搜查和報告中,要求最大限度地克制。

指令 7.4 – 司法報告、無罪推定和重新社會化

在司法報導中,記者在提及姓名和識別人物時特別謹慎。 它考慮到無罪推定,並且在定罪的情況下,尊重被定罪者的親屬並考慮他/她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

指令 7.5 – 被遺忘的權利

死刑犯有被遺忘的權利。 在放棄訴訟和無罪釋放的情況下,這項權利更加有效。 然而,被遺忘權並不是絕對的:如果有壓倒性的公共利益證明其合理性,記者可以充分參考以前的訴訟程序,例如在該人過去的行為與報導所針對的事實之間存在關係的情況下指。

“被遺忘權”也適用於在線媒體和數字檔案。 根據合理要求,編輯者必須檢查是否需要對電子檔案中現有的數據進行後續匿名化或更新。 若有更正,編輯者必須進行補充註釋,不能簡單地替換以前的版本。 取消訂閱請求必須被拒絕。 此外,記者還必須以特別嚴格的方式檢查在互聯網和檔案中找到的消息來源。

指令 7.6 – 未安置、遺棄和無罪釋放

有關非訴訟、放棄或無罪釋放的報告的廣度和相關性必須與以前的報告保持適當的關係。

指令 7.7 – 性犯罪

在涉及性領域的犯罪案件中,記者特別考慮受害人的利益,並且不提供可識別身份的要素。

指令 7.8 – 緊急情況、疾病、戰爭和衝突

記者在報導處於壓力、震驚或哀悼狀態的人們時要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 對家人和親戚也應採取同樣的限制。 在醫院或類似機構進行現場搜查時,必須徵得責任人的同意。 戰爭、衝突、恐怖主義行為和其他緊急情況的圖像可以具有歷史文獻的尊嚴。 然而,必須始終考慮出版的真正公共利益,並與其他合法利益進行比較,例如:

  • 冒犯所描繪人物的隱私或看到他們的人的敏感性的風險;
  • 表達了對死者安寧的尊重。

記者保留公共利益的情況,僅在死者親屬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才會使用突出顯示死者的圖像。 如果這些圖像在葬禮期間傳播或在紀念活動期間公開,則該規則也適用。

指令 7.9 – 自殺

面對自殺事件,記者採取了最大限度的克制。 可以報告:

  • 如果該行為引起了觀眾的某種特定情緒;
  • 如果一個公眾人物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對於不太知名的人來說,自殺至少必須與他們的公共職能有關;
  • 被害人或其親屬自發向公眾輿論曝光的;
  • 如果該手勢與警方報告的犯罪有關;
  • 該行為是否具有示範性質或旨在提高公眾對未解決問題的認識;
  • 是否引起公眾討論;
  • 如果該消息可以糾正流傳的謠言或指控。

無論如何,服務必須僅限於了解事實所需的信息,不包括與親密領域相關的細節或導致蔑視該人的細節。 為了防止效仿的危險,記者沒有提供有關該人如何自殺的準確信息。

指令 8.1 – 尊重尊嚴

信息不能忽視對人的尊嚴的尊重。 必須不斷將這種尊嚴與信息權進行比較。 公眾也有權讓自己的尊嚴受到尊重,而不僅僅是知情者。

指令 8.2 – 不歧視

提及種族或民族歸屬、出身、宗教、性取向或膚色可能會產生歧視性影響,特別是當它泛化負面價值判斷並因此強化對少數群體的某些偏見時。 因此,記者將關注新聞中包含的歧視風險,並衡量其比例。

指令 8.3 – 保護受害者

記者在報導重大事件或暴力事件時,必須準確平衡公眾的知情權和受害者及相關人員的利益。 記者必須避免對事實給予聳人聽聞的寬慰,使人淪為一個物體。 當拍攝對象正在垂死、受苦或死亡時,以及當描述和圖像由於細節豐富、鏡頭的持續時間或大小超過必要和合法的公共信息的限制時,尤其如此。

指令 8.4 – 戰爭或衝突的圖像

傳播戰爭和衝突的照片或影片還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 所描繪的人物是否可以被識別為個體?
  • 該出版物是否侵犯了他們作為人的尊嚴?
  • 如果事實是歷史事實,是否沒有其他方式來記錄它?

指令 8.5 – 事故、災難、犯罪的圖像

傳播事故、災難或犯罪的照片或錄像必須尊重人的尊嚴,同時考慮到親屬或親戚的情況。 在區域或本地信息中尤其如此。

指令 9.1 – 記者的獨立性

新聞自由要求記者的獨立性。 這個目標需要不斷的努力。 個人邀請和禮物必須尊重分寸。 這適用於專業和非專業關係。 信息的研究和發布不應以接受邀請或禮物為條件。

指令 9.2 – 興趣鏈接

經濟和金融新聞尤其容易受到好處或獲取特權信息的影響。 記者不得利用根據其職業收到的預付款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讓第三方受益)。 當他在公司或證券中的利益(個人或家庭)與他的獨立性存在潛在衝突時,他必須放棄撰寫有關這些利益的文章。 他也不得接受利益以換取專業服務,即使所提供利益的目的不是合規治療。

指令 10.1 – 編輯和廣告分開

編輯部分、節目和廣告(包括付費內容或第三方提供的內容)之間的明確分離對於媒體的可信度是必要的。 廣告、廣告廣播以及第三方付費或提供的內容必須在形式上與社論部分明確區分。 如果在視覺或聽覺上無法清楚地識別它們,則必須明確將其指定為廣告。 記者不得通過在編輯服務中插入寄生廣告來違反這一區別。

指令 10.2 – 贊助、新聞旅行、混合形式的社論/廣告

如果贊助編輯服務,必須註明贊助商名稱,並保證編輯團隊自由選擇主題及其闡述。 如果是新聞旅行,必須說明費用由誰承擔。 這裡也必須保證編輯自由。

編輯服務(例如“伴隨”廣告的服務)不得作為廣告或廣告廣播的“對應”服務。

指令 10.3 – 服裝或諮詢服務; 品牌和產品的展示

主題選擇的編輯自由也適用於有關生活方式或消費者建議的部分。 道德規則也適用於消費品的展示。

對消費品不加批判或高度讚揚的介紹、不必要地頻繁提及產品或服務以及在社論部分簡單地複制廣告口號都會損害媒體和記者的可信度。

指令 10.4 – 公共關係

記者不會撰寫與利益(廣告或公共關係)相關的文字,以免損害其獨立性。 當涉及到他專業處理的問題時,情況尤其微妙。 它不贊成報導其出版商是讚助商或媒體合作夥伴的活動。

指令 10.5 – 抵制

在私人利益實際或潛在損害的情況下,特別是在抵製或威脅抵制廣告的情況下,記者捍衛信息自由。 原則上,此類壓力或行動必須公開。

指令 a.1 – 輕率行為

媒體可以根據謠言散佈謠言,但前提是:

  • 舉報人的來源為報紙或其他媒體所知;
  • 內容符合公共利益;
  • 發表不影響極其重要的利益,如值得保護的權利、秘密等;
  • 沒有推遲出版的首要理由;
  • 這種不檢點行為是故意且隨意釋放的。

指令 a.2 – 私營公司

如果一家公司的經濟或社會重要性對於特定地區而言非常重要,那麼該公司是私營公司的事實並不會將其排除在新聞研究之外。

這些指令由瑞士新聞理事會於18年2000月9日成立的會議上通過,並於2001年28月2003日、7年2005月16日、2006年24月2007日、3年2008月2日、2009年2010月2011日、27年2012月19日、2013年25月2014日修訂18年2017月2017日、XNUMX年XNUMX月XNUMX日、XNUMX年XNUMX月XNUMX日(意大利文譯文改編)、XNUMX年XNUMX月XNUMX日、XNUMX年XNUMX月XNUMX日、XNUMX年XNUMX月XNUMX日和XNUMX年XNUMX月XNUMX日(於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修訂後的 (3.8) 或稍作修改的 (3.9) 指令(標有星號)於 202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