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的披露義務

電子商務的披露義務

您需要了解的第 34/2019 號立法令以及市場和電子商務平台的信息義務

截至 2019 年 XNUMX 月, 數字平台經理 他們將被召集到一個 新的實現。 這是根據 13 年 30 月 04 日立法令第 20019 條中的增長令規定的。 34. 這項倡議已被提出 促進增值稅稅基的控制 通過定期信息義務與遠程銷售聯繫起來。

“披露義務”:它們是什麼?

因此,那些參與管理虛擬市場(電子商務和其他此類數字平台)的人必須 每三個月報告一次, 對於每個供應商,在意大利銷售的商品總數以及相對價格表。 此外,新法令將該條的生效日期推遲至 1 年 2021 月 11 日。 第 11/15 號立法令第 135-bis 第 2018 至 2 段,部分預見了藝術的轉換。 2017/2455/EU 指令 XNUMX,旨在促進歐洲境內電子產品的遠程銷售。

這些 “信息義務” 他們受到之前的 DL 135/2018 的啟發,旨在支持追回增值稅逃稅行為,同時試圖從數字平台所有者的角度促進信息記錄。 然而,與之前的法令不同的是,這項新規定的干預方式更為廣泛。

例如,第 34/2019 號立法令規定,平台必須定期向稅務局傳輸遠程銷售數據。 使用電子界面(電子商務、門戶網站、平台、市場等)促進與消費者聯繫並獲得遠程銷售的納稅人必須傳輸每個供應商的信息。 他們是:

  • 姓名、住所/住所和電子郵件地址;
  • 在意大利銷售的總數量;
  • 意大利的銷售額,表示價格金額或平均銷售額(您的選擇)

必須按季度履行披露義務, 根據稅務局將在未來規定中披露的方法,不得遲於每個季度的下個月。

如果我不遵守第 34/2019 號立法令的披露義務,會發生什麼情況?

如果上述數字平台決定不將信息發送給稅務局,或者收到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正確,則業主將承擔遠程銷售應繳的稅款,除非他們能夠證明供應商已經履行了增值稅義務。

2019年XNUMX月:預計首次發送數據以履行“信息義務”

第 135/2018 號立法令規定,這些披露義務僅涉及手機、平板電腦、個人電腦和筆記本電腦的遠程銷售,但根據新的第 34/2019 號立法令,該義務擴展到任何類型商品的遠程銷售,無論交易是通過數字平台進行的。 具體來說,“增長法令”,第 13 條。 題為“通過數字平台銷售商品”的第 31 號法令規定了通過數字平台銷售任何類型商品的紀律,並且必須在 202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適用。